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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

日期:2019-03-06 16:36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保证本科毕业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教学计划中最后一个综合性的教学环节,是整个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培养大学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能力、解决生产实践及科学研究中实际问题等能力。具体包括:调查研究、制定设计方案的能力;查阅、收集、整理、分析资料的能力;基本计划、绘图、实验的能力;数据处理、综合分析、总结归纳的能力;撰写论文的能力等。

第三条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各学院及教学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处理好相关问题,从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等方面切实加强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由各有关处、院(部)及系分工负责,共同完成。

第六条学校成立毕业设计(论文)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检查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专家检查组由学校教学督导组专家组成,职责如下:

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并根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评估方案(试行)》对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第七条各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由教学副院长全面负责,并成立学院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学术委员、学院办公室领导及班主任等成员组成。职责如下:

(一)制定符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的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制度及指导书;

(二)负责审查、批准指导教师资格;

(三)组织首次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的教师培训;

(四)向学生和指导教师作毕业设计(论文)前的工作动员;

(五)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检查(包括纪律检查),并及时指导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各学院须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学术委员、系或实验室负责人等711名成员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职责如下:

(一)在第七学期末,审定各系上报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二)负责审核本学院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对优秀、不及格和有异议的论文成绩进行复审(包括重新答辩),统一公布最终成绩;

(三)检查、指导系或教研室答辩小组工作;

(四)处理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的其它有关业务问题;

(五)负责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汇总、分析、上报,总结工作经验,向学校提交工作总结和改进意见。

第九条各系或教研室须成立答辩小组。答辩小组由系或教研室具有高、中级职称的教师35人组成,组长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职责如下:

(一)负责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初审工作。各导师上报题目后,答辩小组负责审查题目的难易及工作量,对不合格题目提出修改建议意见;

(二)负责本系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场所、方式、经费及设备仪器的分配等具体工作;

(三)负责答辩工作。

 

第三章 选题

第十条题目的选择应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以设计为主,力求结合科研、生产和实验室建设等实际问题,有利于巩固、加深和扩充学生所学知识;有利于学生得到综合的实践训练;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和勇于创新的精神。题目应具有综合性、阶段性训练的特点。

第十一条题目的选择应照顾到硬件、软件、软硬结合、文献综述等各种类型,工科专业文献综述性题目不超过10%

第十二条题目的份量、难度要适当,尽可能将题目分为难(A)、中(B)、易(C)三档,在题目选择时教师和学生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双向选择。

第十三条鼓励不同学科(专业)相互结合,扩大学生专业面,开阔学生眼界,实现学科间的相互渗透。

第十四条题目不宜太大,内容要求具体明确,尽量不用副标题;题目不得与前三届重复,并确保一生一题。

第十五条题目必须有充分的资料、文献、数据及指定的外文资料可查阅。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必须完成至少10000个外文单词的外文资料翻译任务;要有使用计算机和实验分析等过程。

第十六条对于个别学习成绩优秀、实践能力强且有特长的学生,可允许自选题目,但必须与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经学院批准列入计划,并请老师予以指导。报考研究生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尽可能在其所报考导师的指导下完成。

第十七条凡器材、设备无法落实的题目,一般不予批准作为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第四章 时间、地点安排

第十八条第七学期末,由指导教师出题,经教研室和答辩小组初审,学院答辩委员会审定后,学院办公室向学生公布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供学生选择,并将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登记表报学校教务处。

第十九条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两周内,将由导师填写、教学副院长已签字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和工作计划书下达给学生。

第二十条毕业设计(论文)安排在第八学期进行,时间为16周。如有特殊安排,须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毕业设计(论文)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可安排在校内,也可到校外有条件的单位完成。

 

第五章 指导教师

第二十二条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含校外所聘指导教师),必须是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并具有中级职称者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导师应对所指导的课题有较深入的研究,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成果供学生参考。

第二十四条首次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的教师,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指导教师培训。

第二十五条一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有助教帮带的一般不超过8人。

第二十六条指导教师必须认真拟定任务书和工作计划书,并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要认真审定学生拟定的总体方案和核定学生的工作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每周至少与学生见面一次;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坚持教书育人,耐心细致,严格要求,因材施教,着力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积极引导、鼓励学生创造性地完成任务,既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放任自流。

第二十七条指导教师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出差一般不得超过一周。确需超过一周者,须向学院领导小组请假,并且要委托其他教师代为指导。被委托教师必须了解所托题目的内容和任务要求,能胜任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指导学生写好论文,并认真审阅,负责地向答辩小组介绍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情况,认真填写教师评语。

 

第六章 学生

第二十九条课程学分(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修满的学生方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三十条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中,应持科学态度,刻苦钻研,独立完成任务。尊重指导教师,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有事要向指导教师请假。遵守每天的上、下班时间和实验室的有关规定。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设计(论文)进展。

第三十一条必须按要求认真撰写论文,参加论文答辩。

第三十二条答辩后,应将借用的所有器材、工具、设备以及毕业设计所形成的样机等交回有关的教研室或实验室。

 

第七章 论文

第三十三条论文撰写应简明扼要,文理通顺,字迹工整,章节层次分明,图表清晰准确。使用的符号和术语必须规范统一,引用的公式定理及参考资料,须注明出处。所有公式及绘制的工程图均须编号,工程图应按国家标准绘制。

第三十四条论文全文字数不得少于15000字(外语专业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10000个单词,且须全部用外语书写);论文是由中英文摘要、目录、引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中文摘要不得少于300字,英文摘要不得少于300个单词;引言包括问题的提出及背景、国内外现状、前人所做的结果等;论文正文包括方案设计、解决的问题、测试实验结果、最后完成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论文书写及装订格式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详细说明见《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

第三十六条软件成果必须有软件技术文件,成果的处理按导师的意见办理,否则不给成绩。

 

第八章 答辩

第三十七条答辩前,学生必须将毕业设计(论文)文件、成果送交指导老师审阅,然后交答辩小组,并准备好答辩提纲。

(一)答辩小组在答辩前要认真评阅学生的论文,验收软硬件成果,提出的疑难问题,要提前通知学生进行准备;

(二)答辩所提出的问题应为毕业设计(论文)的关键问题,如与毕业设计(论文)密切相关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设计和计算方法、实验方法、测试方法、程序编写方法、操作步骤及考核其独立工作能力等问题,力求全面地检查学生的实际水平;

(三)答辩时,教师要积极提问。答辩时间每生不少于30分钟,其中个人报告时间1520分钟;

(四)答辩小组成员要公平、公正地对参加答辩的本组学生评定成绩。如在成绩评定中发生重大意见分歧,可采取同行评议或以多数人意见为准,必要时可提交学院答辩委员会复审;

(五)答辩工作结束后,答辩小组应向学院答辩委员会汇报本组学生的答辩情况,由学院答辩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九章 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三十八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优良率不超过55%,其中优秀率不超过15%。各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优秀刻苦钻研,严肃认真,全面达到任务书的要求。题目有一定的难度,在某个方面有创造性或新见解,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独立工作能力较强,能顺利阅读外文资料。答辩时概念清楚,理解问题较深刻,语言简练。在完成整个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能遵守纪律和各种规章制度,无责任事故。

(二)[良好刻苦钻研,严肃认真,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比较顺利地阅读外文资料。答辩时概念清楚。在整个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能遵守纪律和各种规章制度,无责任事故。

(三)[中等学习刻苦,态度端正,完成了任务书的要求,有一定独立工作能力,设计(论文)和答辩的基本论点正确,无原则性错误,在实验中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无责任事故,能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

(四)[及格达到了任务书的基本要求,设计(论文)中某些方面有局部的错误或有明显的缺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答辩时,有些问题经启发能够回答。在完成整个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能遵守纪律,发生过某些轻微的责任事故,但能承认错误,并有正确认识。

(五)[不及格未达到任务书的基本要求或设计(论文)中有严重错误、弄虚作假,缺乏工程设计(理论研究)的基本能力,或答辩时回答问题错误很多,基本概念不清,或在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且无正确认识。

第三十九条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考核,应贯穿毕业设计(论文)完成的全过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中期考核成绩、作品验收成绩、答辩成绩等几方面综合评定。

(一)平时成绩包括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遵守纪律和爱护实验室设备、器材,查阅文献和收集资料的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技能和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按时完成导师布置的阶段性任务的情况。

(二)中期考核成绩中期考核包括进度考核、设计(论文)质量评价、出勤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三)作品验收成绩包括题目难易程度,软、硬件设计结构是否合理,单项及综合指标是否达到要求,作品的整体质量,是否有创新。

(四)答辩成绩包括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对本专业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概念掌握理解程度,综合利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论证是否充分,表达是否清楚。

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内容确定各项所占总成绩的比例,并制定具体执行细则。

第四十条各学院在毕业设计(论文)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时,须严格要求,控制各档成绩的比例,使成绩分布合理,切实反映学生的客观水平和差别,尽力避免评分过松或过严的现象发生。

 

第十章 总结及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各学院答辩委员会要督促各答辩小组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工作小结,通过对毕业设计(论文)的总结,分析学生的学习质量,总结组织、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经验。工作小结由答辩小组完成后交教研室汇总,再报学院毕业设计领导小组汇总。在答辩工作结束两个月内将学院本届毕业设计工作总结报教务处。

第四十二条各学院在每个专业中各挑选两份质量较高,有创新、见解独特或对科研、生产及实验室建设有较大实际意义的优秀设计(论文)送校教务处,经审查后入选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汇编,进行推广和交流。

第四十三条毕业设计(论文)的全部资料在答辩结束后由各学院负责整理,保存四年后统一交学校技术档案室登记归档。

归档材料包括: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汇总表、选题登记汇总表、论文(包含任务书、计划书、中期检查表和成绩考核登记表)及外文资料译文和对应外文原文、论文电子文档、成绩登记汇总表等。按年级班级学号分类归档。

 

第十一章 经费拨付与使用

第四十四条每届毕业设计(论文)的经费,由学校领导研究决定,在计划财务处下达指标后,由学校统一扣除3%,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用纸和印制优秀论文集等费用,其余根据学院承担毕业设计(论文)的实际人数一次划拨。

第四十五条教务处根据各学院实际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数,经审核、汇总经费总额后,报计划财务处核拨。

第四十六条经费使用必须专款专用,范围包括: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发生的材料费、所需特殊设备费及论文打印费等密切相关费用,特别情况须经教务处、计财处联合审批。

 

第十二章 在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凡需要在用人单位或协作单位安排学生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学院必须提前与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联系,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必须执行本条例的第三、四、五、六、七、八、九章规定。

(二)用人单位接收学生做毕业设计(论文),应提前将任务书和指导教师的姓名、职称报学生所在学院批准,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派出学生。接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我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有关规定操作执行,保证质量。

(三)不允许将任何课程学分未完成者送到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

(四)到外单位做毕业设计(论文)学生的毕业设计经费应留在校内,作为中期派老师去各点检查之费用,在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必须回学校进行答辩。

(五)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须补做,通过后方能发毕业证书。

 

第十三章 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不发毕业证,按结业办理。一年以内可向学校申请补做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补做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做。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可以在学生所在工作单位结合工作、科研进行,若所在单位单独承担确有困难,可联系或委托其他单位共同承担,也可在征得工作单位和学生原所在学院同意的情况下,在去工作单位前留校补做。

(二)凡在工作单位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应征得工作单位同意,根据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及主要内容,向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原所在学院同意后,补做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方予以承认。

(三)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资格及相关责任按本条例中第五章规定执行。

(四)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4周。

(五)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由承担毕业设计任务的单位负责组织,并组成答辩小组,根据本条例第九章规定对学生进行考核和成绩评定。

(六)答辩结束后,在工作单位补做的,应将毕业设计(论文)连同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考核登记表寄到学生原所在学院,由学院组织人员对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教务处。

第四十九条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的经费

(一)凡在工作单位补做毕业设计(论文)者,一切费用由本人或工作单位承担;

(二)凡返学校补做毕业设计(论文)者,往返路费和住宿费均由本人或工作单位承担。毕业设计(论文)所用器材损耗费按当年学校所拨毕业设计(论文)经费定额,指导教师教学酬金按学生正常毕业当年的标准由本人一次向补做学院交清。

第五十条各学院对初次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应将补做毕业设计(论文)规定告知本人,以便其选择补做与否。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02级学生施行,以前所发有关毕业设计(论文)的条例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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